• 关于第26444583号“中特ZHONGTE及图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
  •     信息来源:商评委
 

关于第26444583号“中特ZHONGTE及图”商标

驳回复审决定书

商评字[2019]第0000016840号

   

  申请人:吴桂钊
  委托代理人:广州国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
  
  申请人因第26444583号“中特ZHONGTE及图”商标(以下称申请商标)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,向我委申请复审。
  我委认为,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26135110号“中特”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,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。申请商标与第17638844号“Z.TAO及图”商标在构成要素、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,不构成近似商标。
 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我委决定如下:
 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,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。

合议组成员:张娜娜
孙侃华
许文静

Wed Jan 16 10:10:38 CST 20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