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第26444583号“中特ZHONGTE及图”商标
驳回复审决定书
商评字[2019]第0000016840号
申请人:吴桂钊
委托代理人:广州国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
申请人因第26444583号“中特ZHONGTE及图”商标(以下称申请商标)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,向我委申请复审。
我委认为,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26135110号“中特”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,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。申请商标与第17638844号“Z.TAO及图”商标在构成要素、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,不构成近似商标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我委决定如下:
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,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。
合议组成员:张娜娜
孙侃华
许文静
Wed Jan 16 10:10:38 CST 2019